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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宝山区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是上海市宝山区图书馆,英文名称是Baoshan Library,本馆是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上海市宝山区海江路600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18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宝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以“关注读者·用心服务”为已任,成为“市民终身学习的知识殿堂、信息共享的中心枢纽、社区生活的技术港湾、文化休闲的经典雅座、社会文明的示范窗口”。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收集、整理、收藏、传播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为广大读者及用户提供信息与信息技术服务

(二)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三)文献资料借阅;

(四)信息参考服务;

(五)举办各类读者活动;

(六)数字资源建设和推广;

(七)开发和传承地方文化; 

(八)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宝山区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2名: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区财政局代表各1名,委派产生;

(二)本馆代表4名:馆党政主要领导1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代表1名,职工2名,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5名:图书情报界专家代表1名,文化教育界代表1名,工商企业界代表1名,读者代表2名,以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管理层年度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八)促进本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的沟通;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空缺时按规定程序补充并聘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本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五)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提请任免。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和修改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重大财务事项;

(五)其他符合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日常运行管理;

(二)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三)负责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的行政、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馆长为本馆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本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本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事项;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四)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会同监事会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涉及重大事项、某项条款或者多项条款变动的。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上海市宝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上海市宝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上海市宝山区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上海市宝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宝山区图书馆

2013年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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