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外借须知
1.上海市中心图书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文献借阅等公共服务。读者在借阅文献、使用公共设备时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图书馆有关外借、阅览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2.读者可凭借本人持有的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有效读者证,外借普通文献。也可在各中心成员馆之间借阅书刊,各成员馆之间可通借通还;电子阅读设备和音像资料不支持通借通还。
3.宝山区图书馆普通文献外借不包含过刊、外文文献外借。
4.每张读者证可借普通文献15册,借期28天。
5.读者如需续借,可以选择到外借点办理续借手续,或登陆上海市中心图书馆网站续借,可在借期内续借一次,续借期28天。进行续借操作时,读者证记录中若有违规记录存在,不可进行续借操作。需到馆处理违规记录后,方可正常使用续借功能。
6.逾期归还书刊须支付逾期费每天0.2元/册。持有逾期书刊或逾期费未缴清的读者,须归还书刊并缴清逾期费后才能继续借书或使用续借功能。书附盘遗失或损毁须支付每张5元的赔偿费。
7.如所借书刊不慎遗失,读者可自行购买同一ISBN或ISSN的书刊赔偿,并支付文献加工费人民币10元。如无法购得同版本书刊,则须按《上海图书馆外借文献资料赔偿暂行办法》(沪图情[2008]15号)赔偿。
8.请爱护文献资料,不得折叠、书写、涂改、污损、剪裁、撕页或私自携出阅览室,否则按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9.读者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纳入上海市信用信息平台,上海图书馆、上海市中心图书馆各成员馆有权暂停读者证的使用:
(1)外借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2)外借逾期,虽已归还文献,但未缴清滞纳金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盗、毁损公私财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等)。
10.请读者自觉维护阅览秩序,保持图书馆整洁、安静、有序的环境。
上海市宝山区图书馆
2020年7月
附:上海图书馆外借文献资料赔偿暂行办法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馆所)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12月1日文化部发布)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馆所收藏的1949年以来对外提供借阅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严禁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印描、撕页、丢失。凡由于读者使用不当,造成书刊资料破损、毁坏、遗失者,须按本办法作出赔偿。
一、遗失文献资料
凡遗失借阅的文献资料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同时在一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以新版(修订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并支付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10元/册。
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原文献资料,须按照文献资料的原价赔偿,并根据遗失文献资料的出版年份支付保存管理费[注]和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10元/册。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将用押金折抵赔偿费用。
在尚未对遗失文献资料作出赔偿期间,读者所持外借证停止使用。
n 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参考同类资料的价格赔偿。
n 外借流通期刊按每册10元赔偿。
若在赔偿后读者于一个月内找回原文献资料,按原始凭证退回赔偿费,文献资料加工成本费不退。
二、毁损污染文献资料
毁损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人为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
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和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
文献资料被损毁污染程度较轻,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赔偿20元。损毁污染严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参照文献资料遗失赔偿原则赔偿(押金折抵赔偿费用,不足予以补足),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入读者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借书12个月。
三、本条例不包括古籍及其它特殊文献资料的赔偿处理。
四、赔偿金统一由馆所财务处入账,用于文献资料的重新购置和修补。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2008年3月21日批准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上海图书馆负责解释。
[注]:文献资料保存管理费:
文献资料出版年份
文献资料保存管理费
大于50年
3001元以上
50年内
2001元-3000元
40年内
1501元-2000元
30年内
1001元-1500元
25年内
801元-1000元
20年内
501元-800元
15年内
301元-500元
10年内
151元-300元
5年内
51元-150元
n 文献资料保存管理费主要包括:文献资料的防尘、防蛀、防霉、除湿和修补等库房保障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书库的日常通风、通架、搬迁等的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费用。
n 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资料,由专家鉴定,图书馆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