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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最:三年拆违215.5万平米
上海法治报 2005-05-20
胡克群
如今走在宝山区的大街小巷,城市面貌的迅速巨变会使你发出由衷的惊叹:过去老工业基地的陈旧景象早就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座现代化滨江新城。这里,条条大路畅通,片片绿荫掩映,幢幢新楼耸立,难怪宝山区有关部门的最新市民调查中,大多数市民认为近年来自己感受最深、最满意的是宝山区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显著提高。   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区委、区政府已开展了三年的拆违集中整治行动。宝山区委书记薛全荣曾指出:宝山的违法建筑,是制约宝山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大量的违法建筑,不仅使宝山的城乡面貌形象不佳,而且严重影响宝山的发展环境,特别是投资环境、治安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因此这次拆违集中整治行动必须“志在必得,志在必胜”!   在宝山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三年来,截至上月底,这场声势浩大的拆违行动共拆除了215.5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拆违面积名列全市之首。 违法建筑一度泛滥 拆违战役迫在眉睫   时间追溯到三年之前,和所有经历了快速城市化的地区一样,宝山的违法建筑曾一度泛滥:街头随处可见的临时商业用房,小区绿树下掩映着一个个破墙开店的门面,而在乡村,与原有住房大相径庭的棚屋如雨后春笋一般冒了出来,成了各类人员栖息的“准村宅”。   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宝山区南部某镇一个自然村。当时该村的当地农民只有200余人,而其他各类人员却达到了2000多人,户均违法建筑达全区之最,平均每户达180平方米,其中最多的一户搭建违法建筑81间,治安情况非常恶劣,当地村民晚上不敢独自出门,夏天不敢在外乘凉。   大量违法建筑的出现,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造成了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环境,更从根本上影响了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成为制约宝山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面对这个城市管理与发展的难题,宝山区委、区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为宗旨,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把关注民生、为民谋利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定要把这些违法建筑统统拆除,为宝山发展提供健康、稳定的建设环境,为宝山人民提供安定、舒适的生活环境!"宝山区委、区政府当即发出政府10号文件,要求全区各乡、镇、街道,区属所有机关,人民团体全面开展拆除违法建筑的集中整治行动。   2002年2月,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沈秋余为组长、全区20个委办局“一把手”为成员的拆违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负责宣传、联络和督察工作的拆违办公室,而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局,也纷纷成立了由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拆违工作小组。   2002年3月15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拆违集中整治大会,郑重向全区人民宣布,用两年左右时间,通过拆违集中整治行动,让全区人民的生活环境转好、发展环境改善、社会治安环境更安全。 拆违遭遇种种阻力 党员干部争相带头   但拆违集中整治工作谈何容易,有人认为,拆违就拆掉“钱袋”,会影响乡镇财政;有人担心拆违时群众闹事,会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要拆掉众多部门、单位的既得经济利益,要拆掉部分群众相对固定的日常收益,要拆掉数以万计各类人员已经习惯的栖息场所,这好比是往自己身上伤疤开刀,疼在心上。   怎么办?各乡镇街道不约而同地做出了同一回答:从政府做起,从集体做起,从党员做起。   月浦镇试点单位沈巷村,集中整治行动开展后,村党支部向全村60多名党员发出了带头拆违的通知,这些党员干部二话没说,不仅以身作则,当即带头拆除自家的违法建筑,而且还力劝亲属拆违。村内一名新党员投资2万余元,刚造好8间平房,还未来得及出租,就接到拆违通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终于顾全大局,拆除了这8间新的平房。 就是在党员干部的带头下,该村拆违集中整治工作势如破竹,仅用了短短两个月,就拆除违法建筑11600平方米!   庙行镇野桥村一位村委干部在镇拆违动员大会召开第二天就率先带头拆除了家里200多平方米违法建筑。之后,该村宝龙庵地区112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迅速拆除,宝龙庵的治安情况有了很大改观,治安复杂地区的“帽子”也被拆除了。   就这样,各乡镇街道和教育局以村、居委、学校、马路为单位,地毯式地展开了拆违集中整治工作。全区拆违集中整治工作掀起了高潮,一个个“堡垒”被攻破,一间间“钉子户”被拔除。到了2002年底,全区仅花了8个月的时间,就拆除了违法建筑82.9万平方米,取得了空前的成果。   同时,各乡镇街道在动员、推进群众性拆违工作中集中展示了执政为民的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   高境镇通过地毯式排查,全镇违法建筑数量从17800平方米查实为80500平方米;月浦镇实行拆违“公开、公示、公平”三公开制度,拆违工作人员拿着标尺,每家每户地丈量违法建筑,并与房产证所登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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