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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丰又被举报私填居间金额
东方早报 2016-04-26
赵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至昨晚,涉及“仁丰房地产”的判决书有105起,其中大部分都为“仁丰房地产”作为原告,起诉普通百姓,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案件。

多起判决书均载明,仁丰房产与客户签署的《居间协议》中,存在空白条款,致使最后发生纠纷。

继瞒着客户私自网签、扣押客户居间协议和房产证、强行收取顾客“辛苦费”等事件曝光以来,又有市民爆料称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仁丰)扣押《居间合同》,并私自在空白条款处填写居间金额。

昨日,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涉及“仁丰房产”的判决书有105起,其中绝大多数都为“仁丰房产”作为原告,起诉普通百姓,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案件。多起判决书均载明,仁丰房产与客户签署的《居间协议》中,存在空白条款,致使最后发生纠纷。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宁律师认为,一旦查实,仁丰恐涉嫌合同欺诈。

记者在多起市民投诉仁丰的调查中发现,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纠纷,市民往往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投诉,投诉之路艰辛漫长,也因此助长了部分不良中介的嚣张气焰。

市民投诉:

当初说好只付1万中介费

20157月,张强夫妇(化名)需要置换房屋,看了许多房屋后相中了位于宝山区新二路999弄的一户房屋,房东是刘洁(化名),此房屋是公开出售,房东并没有委托哪家中介独家出售。

张强告诉记者,201571218时许,当张强夫妇到刘洁家商谈购房事宜时,恰逢在楼下守候的仁丰地产业务员潘春阳。双方最终谈妥价格及首付金额和以后付款方法和时间后,就涉及到找哪家中介来操作的问题。

“此时仁丰地产的业务员潘先生也在场,我就问他,按其他中介提出的1万元中介费能否操作?他立刻打电话请示了店长陆先生,得到了确认后,我们就决定找潘先生操作算了。”张强说,之后,买卖双方就在潘先生的带领下来到仁丰地产新二路店,店长陆先生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其中居间服务费处是空白的,张强夫妇提出质疑。

张强夫妇表示,当时陆先生称,因为居间协议关于服务费支付金额是写百分比的,双方约定的一万元费用因为是除不尽的,没办法写,并再三保证这份协议只是一个意向,到正式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会把写清楚金额的居间协议给到张强夫妇。

2015719日中午,买卖双方在殷高西路532号仁丰门店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上依然没有居间协议费的具体金额。随后,张强向刘洁通过银行转账付了首付款,并用现金支付了全部居间协议费一万元,仁丰地产也交付了收据存根(编号0017844)。但直到20151130日房产交易结束,仁丰也没有返还这份居间协议。

20151210日,仁丰向宝山区法院起诉张强夫妇,称双方约定按照房屋成交价2%收取居间费,即278x2%=5.56万元。张强夫妇已支付居间费1万元,现追讨剩余的4.56万元。

电话录音:

中介多次称只收1万元

昨日,记者拨通陆先生电话,陆先生告知,此事由仁丰公司法务莫先生全权负责答复。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莫先生。“标的和佣金是挂钩的,打个折可以理解,但标的278万的房屋,上家是到手价,一分钱不要付,下家就付1万元,怎么可能呢?按道理来说也是不正常的。”莫先生说,宝山区法院告知,由于对方不肯调解,只能等候开庭。

咨询过程中,莫先生坚持,张强夫妇仅仅支付了1万元佣金,还有余下的没有支付。当记者告知,张强夫妇提供的和陆先生的电话录音中,有陆先生承诺的只收一万元居间费的信息。莫先生听后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等到5月份开庭再给记者答复。

记者随后跟上家刘洁取得联系,刘洁称,莫先生所言不实,他们和张强夫妇一样,也支付了1万元的佣金给仁丰。

张强夫妇提供的6份电话录音中,3份显示陆先生反复告知张强夫妇居间费是1万元,再无其他费用产生。另外3份对话显示,双方签署居间合同后,一直将居间合同扣押,张强夫妇一直在向仁丰中介讨要。

律师解析:

恐涉嫌合同欺诈

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宁表示,所谓“居间协议关于服务费支付金额是写百分比的,双方约定的一万元费用因为是除不尽的,没办法写”这一点,法律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没有规定服务费只能写百分比,不能写具体金额。仁丰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向当事人传递不准    沈宁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到,仅2016425日至630日的2个多月时间内,在上海多个法院,“仁丰房地产”作为原告起诉普通百姓、案由为“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件就有5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截至昨晚,查询到涉及“仁丰房地产”的判决书有105起,其中大部分都为“仁丰房地产”作为原告,起诉普通百姓,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案件。多起判决书均载明,仁丰房产与客户签署的《居间协议》中,存在空白条款,致使最后发生纠纷。

沈宁表示:“如果仅仅是个案,尚有可谅之处。但涉及这么多案件,就不是偶然。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仁丰对此颇有经验。”

对于普通百姓,律师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必须看清合同中每一个条款,不能轻信对方的口头解释。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在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上签字。如果出现“要把合同拿去公司盖章”之类的说辞,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先要求对方把合同复印件留下,并且在复印件上注明“某某条款目前为空白,待双方协商后补充”等等的字句,并要求对方业务员在注明支持后签名并写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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