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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座起冲突打伤对方眼
男子被判故意伤害罪
新闻晚报 2013-12-17
茅冠隽
因在公交车上抢座位,就大打出手致人重伤——近日被告人王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30日晚上8点不到时,公司保安王峰下班回家,在翔殷路国和路站乘上一辆812路公交车。此时车上还有空位,他正准备在一个双人位坐下,突然从后面窜上来一位年近六旬的男子并坐下,同时抢占了另一个座位招呼一女士过来坐。王峰感到很气愤,便毫不客气地坐在该男子身边,该男子与之争吵起来:“年轻人怎么与老人抢座位?”一路上,该男子一边接电话,一边还与王峰争吵。车到了共和新路保德路站,该男子准备下车时,突然伸手打了王峰一个耳光。眼疾手快的王峰一把将他抓住,一手揪住对方的头发,将他摁下,一手用拳殴打对方的头面部,致其满脸是血。车在下一站停下,该男子下车后,身旁女士发现其眼睛被打伤,要求王峰下车解决并报警。经鉴定,该男子左眼球破裂,构成重伤。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王峰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峰在被害人对其殴打后实施的反击报复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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