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山区图书馆藏书是公共财产,严禁批点、折叠、涂改、污损、剪裁、撕页或盗窃,否则,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二、遗失处理
凡遗失图书资料或音像资料(含附书操作、演示光盘)者,应在两周内以相同版本的原图书或音像资料赔偿,并赔偿加工费5元(包括数据制作、条码、磁针的加工制作等)。不能赔偿原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中文图书(含国内版外文图书),1985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50倍赔款;1990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20倍赔款;1995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款;1996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款;
(2)外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款;
(3)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1册或1册以上者,按(成套书)原价5倍赔款;
(4)中外文期刊,遗失其中1期的,按该刊年价的5倍赔款;
(5)音像资料若遗失,参照《音像资料借阅暂行规则》进行赔偿;
(6)附书操作、演示光盘遗失,按书刊原价的2倍赔款。
三、损毁处理
(1)损毁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原价50%赔偿;
(2)损毁严重,影响内容完整的,应参照本条例第2条赔偿。
四、盗窃处理
对故意撕毁、偷窃或以其它手法调换图书资料或音像资料的恶劣行为将严肃处理,除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通知其工作单位外,还将追回原书刊,并按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上限执行。
五、本规则不包括古籍及其它特殊文献资料的赔偿处理。
六、本规则自二OO五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